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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宁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2003年8月8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海宁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海宁市科协)是中共海宁市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中国人民政协海宁市委员会组成单位,是全市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海宁市科协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团结和动员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三条 海宁市科协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四条 海宁市科协由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统称市级学会)、镇科协、经市科协批准建立的企事业单位科协组成。海宁市科协是浙江省科协和嘉兴市科协的组成部分,业务上受上级科协的指导。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
第六条 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捍卫科学尊严,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
第七条 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技政策的制定、社会事务的科学决策和民主监督工作。
第八条 开展科学论证,提出政策建议,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任务。
第九条 推广先进技术,开展技术咨询服务和其它中介服务,兴办科技服务实体,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开展与国内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开展横向科学技术交流和合作。
第十二条 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人才。
第十三条 加强对所属团体的管理和服务,兴办符合科协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领导机构
第十四条 市科协的权力机构是市科协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市科协委员会召集。如遇特殊情况,经市科协委员会决定,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六条 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市科协常委会决定,其代表经市级学会、镇科协、市科协批准建立的企事业单位科协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市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市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市科协章程及有关通则;
四、选举市科协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科协委员会领导科协工作,其职责是: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审议常委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四、筹备召开下届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市科协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委会召集。
第二十条 委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经常委会通过,可予变更或增补。
第二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市科协委员会可以增补或免去常委、副主席、主席职务。
第二十二条 市科协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委会领导科协工作。常委会会议一般每季一次,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讨论研究科协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可根据主席提名,任命秘书长、副秘书长,决定授予名誉职务和荣誉称号。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由常委分工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闭会期间,主席(或副主席)主持科协日常工作。
第四章 市级学会
第二十五条 市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织建成以促进科学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二十六条 加入海宁市科协的学会的基本条件:
一、承认海宁市科协章程;
二、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三、不与海宁市科协所属学会相重复;
四、能独立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挂靠单位的支持,有一定的经费来源;
六、依法登记。
第二十七条 符合本章程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的市级学会,向市科协提出申请,经常委会批准,即为海宁市科协的组成部分,市级学会申请退出海宁市科协,须经常委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市级学会接受市科协的领导,执行市科协的决议,承担并完成市科协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全市代表大会。
第二十九条 市级学会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年会,讨论确定学会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三至五年召开一次换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章程,选举新一届理事会。
第三十条 市级学会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级学会凡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市科协章程的,经常委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分。
第五章 镇科协
第三十二条 镇科协是镇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市科协的组成部分,受市科协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三条 镇科协根据条件组建各种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企业科协、村(社区)等基层科普组织,积极推广实用技术,普及科学知识。
第三十四条 镇科协在村(社区)、镇企事业单位建立的科普(科技)小组以及加入镇科协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均为镇科协直属组织,受镇科协领导。镇企业科协受所在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业务上受镇科协指导。
第三十五条 镇科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决定镇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批准镇科协委员会工作报告,修改章程,选举新一届委员会。镇科协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必要的办事机构。
第六章 企事业单位科协
第三十六条 在科技工作者人数较多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建立的科协,是企事业单位中科技工作者和技术管理工作者的群众团体,受所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业务上受上级科协指导,选举代表参加上级科协代表大会。
第三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科协的换届大会每三至五年召开一次,决定企事业单位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修改章程,选举新一届委员会。
第七章 工作人员
第三十八条 市科协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市科协对其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科协各级组织及所属单位团体的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协事业,树立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应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有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四十条 市科协所属团体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表彰、奖励优秀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八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企事业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四十二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奖励等项基金(基金会)。
第四十三条 各级科协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科协的不动产 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协所属企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海宁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海宁市科协。
第四十五条 市级学会、镇科协、企事业科协根据本章程和有关组织通则制订各自的章程。
第四十六条 浙江省海宁市科协会址设在海宁市硖石镇。海宁市科协的英文全称是HAINING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HNAST。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海宁市科协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解释权属海宁市科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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