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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关于引进人才奖励的若干补充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决定》,现就进一步落实《海宁市引进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海政发(2003)17号文件中有关补助范围、对象、标准等具体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引进人才提高生活补助问题

    1、对引进到我市企业单位工作的人才[指人事关系正式调入本市,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及以上聘用(劳动)合同],给予每人一次性专项资金补助。标准为博士学位、正高级职称10000元,硕士学位、副高级职称8000元,中级职称5000元。同时,从正式办理引进手续当月起连续三年享受专项资金补助。标准为博士学位、正高级职称每月800元,硕士学位、副高级职称每月600元,中级职称、高级技工及以上高技能人才每月300元,大学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含本市生源)每月200元。

    2、通过“柔性”流动引进到我市企业单位工作具有中级职称的人才,在人事部门办理《海宁市外来人才聘用证》,并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协议的,每满一年给予1000元的专项资金补助,最多不超过三年。

二、关于引进人才享受购房补贴问题

    3、对引进到我市企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指人事关系正式调入本市,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及以上聘用(劳动)合同],在本市范围内首次购买商品住宅房的,凭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或房产证可一次性领取购房专项资金补贴。标准调整为博士、正高职称10万元、硕士、副高职称6万元。在领取一次性购房补贴时,各用人单位应与引进人才签订为期五年的服务协议,在服务期内,不得将购买的房屋出售、转让、出租或改变住宅用途。购买人在服务期内调离本市,按其不足服务期的月数,根据协议按每月递减比例将购房补贴费余额退还给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转入人才专项资金。

    引进人才在购房时只能以本人身份或夫妻身份才可申请购房专项资金补贴。

三、关于人才培养补贴问题

    4、对列入嘉兴市专业技术带头人后备人才的,在管理期限内经年度考核优秀的,每人每年享受专项资金补助2000元。

    5、对被评为海宁市拔尖人才的,在管理期限内享受专项资金补助。其中获海宁市有突出贡献专业人才的每人每月400元、获海宁市优秀专业人才的每人每月300元。上述补助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市专项资金补助各分担50%。

四、关于引进人才子女的入学问题

    6、对引进的各类人才,其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就学按居住地按镇、街道、区域就近入学,相关费用除按国家有关规定正常收取外,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如果其子女需跨镇、街道、区域就学的,由市教育局优先照顾安排,其它相关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补充意见由海宁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六、本补充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引进人才 奖励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市政协,纪检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5年8月16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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